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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26 10:03:14

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等。学习班主任工作方法和艺术,学会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顶岗实习学生可以结合专业特点和顶岗实习学校需要选题,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选题,进行教育调查和开展教育研究。
     第二十条  支持实习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鼓励顶岗实习学生为顶岗实习学校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  每期顶岗实习的最后一周进行实习总结,实习学生写出自我鉴定;各实习点召开座谈会,征求实习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写出工作总结。

                   第四章  顶岗实习学分、成绩评定与评优

     第二十三条  顶岗实习总成绩共计18学分,分两部分记载。教育实习:成绩合格者计6个学分,不合格者计0分,不准正常毕业;顶岗实习:成绩合格者计12个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以教育实习成绩为基础,根据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评定顶岗实习成绩。顶岗实习成绩由实习学校、驻县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协商进行初评,最后由学院顶岗实习领导小组确定。《顶岗实习鉴定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参加顶岗实习工程并表现优秀者作为学生入党、年度评优和专业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驻县管理人员和专业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驻县管理人员相关规定见《河北师范大学选派“顶岗实习工程”驻县管理人员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顶岗实习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专业理论和教学技能的指导。专业指导教师由各学院选派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来担任。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专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顶岗实习工程办公室根据每期顶岗实习学校分布情况和实习学生专业情况,划分若干个实习教学区。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向每个实习教学区派出专业指导教师并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根据各实习教学区实习学生的专业情况进行分组。在实习学生进驻实习学校后,专业指导教师以组为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多途径、分阶段、有步骤地巡回指导。
     第三十条  专业指导教师应加强与驻县管理人员的沟通,及时处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教学问题;顶岗实习结束后,协助学院和驻县管理人员共同完成本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和评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秀者,作为教职工年度评优和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自觉服从驻县管理人员和实习学校及所在学院的管理和领导,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学校的各项规定。因事外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实现自我教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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